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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动态】北交所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和股份减持上相关特性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发布作者: 青创伯乐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从9月2日国家重磅宣布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到11月15日北交所正式开市,历时仅仅74天。

 

如今,新成立的北交所被赋予众望,未来也将发挥服务中小企业、深化新三板改革、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不久前还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并已于11月15日正式施行。

 

上述办法股权激励方面借鉴科创板和创业板经验,在股权激励价格和比例等方面延续新三板现行规定,满足中小企业需要更加灵活的股权激励形式稳定团队、持续发展的需求。

 

目前,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系已基本形成。

 

尤其是进入新经济时代后,股权激励作为企业管理重要手段之一,愈发受到重视并高速发展。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热情高涨,激励计划显著增多。

 

截至11月9日,今年已有685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749份股权激励计划,较去年同期增长50.1%。行业上,计算机、医药生物和电子行业股权激励计划较多。

 

针对此次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来看,整体上,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要求与科创板、创业板要求基本一致,但在授予价格、比例限制等方面均有所放宽。

 

这一规定使得在北交所上市的中小企业在股权激励形式上拥有更灵活的选择方案,以更好发挥股权激励的正面作用。

 

具体来看,《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在股权激励和股份减持的部分也有着自己的几大特色,部分如下: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上述内容与科创板大致相同。

 

二、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应当符合北交所相关规定,并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这也代表着,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可以低于市场参考价百分之五十。

 

三、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可以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一。

 

四、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股份锁定期应当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北交所规定。

 

五、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拟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前款规定。

 

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第十二条予以认定,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执行下列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置入资产的具体条件由北交所制定。

 

七、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按照 《重组办法》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