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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防范违规造富!证监会制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新规,6月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发布作者: 青创伯乐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证监会制定、发布新规,对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实施“靶向管理”,“刀刃向内”防范违法违规造富。

 

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在今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下称“指引”),并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指引要求,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属于不当入股。中介机构须对拟上市企业股东是否存在不当入股情形进行全面核查,属于不当入股的,应及时予以清理。

 

 

不当入股新规明确三大监管要求

 

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强化对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利益输送、影子股东等行为的监管和约束,压实拟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引导合法合规投资拟上市企业。

 

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拟上市企业的股东监管,不断完善股东监管制度机制,着力防范违法违规造富。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证监会坚持刀刃向内,同步研究制定禁止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一揽子制度措施,补齐制度短板,在加强廉政监督管理、完善独立复核制度的同时,专门制定、发布监管规则使用指引,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对属于规范范围的离职人员突出靶向监管,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从主要内容来看,指引主要明确了以下三大监管要求:

 

首先,明确了不当入股情形。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属于不当入股。

 

其次,强化中介机构核查责任。

 

中介机构开展股东信息核查的过程中,应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入股情形,判断是否属于不当入股,属于不当入股的,应当予以清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或者挂牌申请的时候,应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有关核查情况作出专项说明。提交申请以后,发现不当入股情况,或者出现重大媒体质疑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核查并报告。

 

再者,强化审核监督,建立独立复核制度。

 

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或挂牌项目,要对其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建立复核机制 体现三公原则

 

指引强化审核监督,建立了针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独立复核制度。

 

就此,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项目,要求对其审核过程进行复核,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落实各市场参与方依法合规、公正公平,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证监会从严治党、从严治会的坚定决心。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制度规定,复核在审核进度结束之后启动,复核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注册的时限。

 

 

明确新老划断要求 已受理在审企业参照指引执行

 

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今日发布,并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已经受理的在审企业参照该指引执行。

 

他同时提到,指引发布之前已经离职的证监会系统人员,其入股行为不适用入股禁止期清理的规定,但是应该按照指引的要求进行核查说明。

 

 

通过上市公司入股等三类情形 豁免适用新规

 

据了解,按照指引规定,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通过以下三类情况获得股份的,将不适用指引的规定。这三类情形包括:

 

离职人员通过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入股的,不适用指引规定。

 

离职人员属于发行人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售而增加的股东的,不适用指引规定。

 

离职人员属于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等原因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指引规定。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