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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创投利好来了,税收优惠落地!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4日 发布作者: 青创伯乐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编者按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预示着创投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性选择纳税额孰低的方案纳税。早前饱受争议的创投企业税收方案终于落地,无疑是给创投企业送来重大利好。

早在2018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两项与资本市场紧密联系的税收政策:第一、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第二、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对于前者,2018年11月30日正式签发并于12月7日对外公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明确规定对个人投资者转让新三板非原始股取得的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后者,在2018年1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部署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升级,助力乡村振兴“三农”发展。会议决定,在已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青创伯乐对此解读如下:

 

01 政策支持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国常会相关精神,这是属于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创投税收优惠政策的一部分。本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包括两个大的类别:

一、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备案并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备案并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定义,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由此可见,证监会体系内的“创业投资基金”包含了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包括了市场上通称为PE/VC的绝大部分企业管理的基金。此前已经备案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PE基金可在协会系统中变更基金类型。

02 征税方式改为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此前个税征收的最大争议在于个人合伙人如何纳税,有人认为以后合伙企业转让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取得的所得以后都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税,有人则认为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12月12日的国常会对此予以了明确,两种方案均可以选择!可以以孰低为优先!

一、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该方案,对个人合伙人的征税将仅考虑所得性质而不考虑时间,按“次”纳税(从基金投资到退出收回资金算一次)。根据规定,个人合伙人通过创投基金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可以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来说,某只备案的创投基金规模1000万,全部投资到某公司获得其10%股权,1年后以2000万元转让,应纳税额为(2000-1000)*20%=200万元。而对于其它非股权转让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如“咨询业务收入”等性质所得则不适用此优惠。

二、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选择该方案,不再考虑所得性质而是按照年度整体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税务总局出台的针对合伙企业的征税规则。一般来说,基金投资回报需要数年,选择该方案可以将数年的整体收益平摊到每年所得且可进行税前抵扣,这样可能会按照5-20%的税率交税,而比始终按照20%征收个税更优惠。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拟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5年。

对于具体企业而言,可根据自身的投资逻辑、基金回报等综合考虑两种方案,选择其中纳税额低的方案,更具有灵活性。因此,本次国常会对创投缴税的政策是基金行业顶层制度安排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无疑对创投行业是重大利好。

参考资料:公众号(VC小乒乓的窝文章《【政策解读】国常会创投新精神:创投可按20%征收个税》,作者为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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