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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

新三板挂牌企业涉及到的关联资金问题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5日 发布作者: 青创伯乐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拟挂牌新三板的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①员工借款或者内部集资问题,如果企业外部融资不方便有可能通过内部融资的方式解决暂时资金问题,不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②非金融企业借款,比较常见的就是企业之间的借贷。③票据融资,这也是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资金问题,就是企业通过关联方虚构交易开具承兑汇票通过贴现获取资金。④股东或关联方借款,也就是企业向股东借款,这也是企业在发展起步阶段公司治理理念不完善的情况,股东和法人财产权没有明确区分的最明显的标志。

        当然,上述提到的情形都是企业为了融资而采取的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实践中还有一种比较重要的资金问题,那就是股东的资金占用问题,这也是法人财产权不独立的严重损害。不论是上市还是挂牌,资金占用问题都是需要清理完善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防止以后再次发生。并且,如果金额较大,资金占用的时间较长,还需要向企业缴纳资金占用费。这也很好地解释了企业挂牌或者上市前进行规范处理一个基本的原则:不论怎样,不得让企业吃亏。

实践案例

1、奥凯立(430226):向员工及股东借款

        解决方案:①未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原因: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针对其员工和股东进行借款,所筹措的款项仅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不作他用,该借款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构成重大违法违规”;②归还借款;③作“子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风险提示。

       2006年至2011年期间,由于业务扩张,卫辉化工存在流动资金不足问题,除向金融机构贷款外,难以融到更多资金,经管理层协商,特向其员工和股东借款。卫辉化工员工和股东采取自愿的方式,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借款金额不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向员工借款的利率参照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存款利率,向股东借款系无偿借款,未约定借款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卫辉化工向员工和股东借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针对其员工和股东进行借款,所筹措的款项仅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不作他用,该借款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截至2011年12月31日,卫辉化工已归还全部员工借款。截至2012年6月30日,卫辉化工已归还全部股东借款。

2、华宿电气(43025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

       解决方案:挂牌前归还借款,未要求收取资金占用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龙山,截至2012年12月31日,向公司的借款总额为985,821.68元。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余龙山已经全部偿还以上欠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龙山控制的上海研科,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上海研科款余额为499,877.83元,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上海研科已经全部偿还以上欠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龙山控制的上海攻之成,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的其他应收上海攻之成款项余额为453,079.80元。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已经全部偿还以上欠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龙山控制的上海之立,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上海之立款项余额分别为450,174.10元。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已经全部偿还以上欠款。

        此外,公司在关联交易部分将以上事项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详细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性和公允性,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未减少关联交易的安排。

3、佳星慧盟(430246):关联方借款的处理

       因刘波任公司副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北京朝瑞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北京朝瑞博科技有限公司曾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拆借资金,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2011年共借款175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上述款项已经还清。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由于规模较小,治理不够健全,公司没有针对关联交易进行具体的制度规定,拆借款项都是无息借出,该拆借行为不影响公司利润总额。

       主办券商进场后,对公司进行了辅导,此累计借出款项于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已经全部还清。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公司上述资金拆借行为违反了上述规章的规定,但是,公司用于拆借的资金属于自身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北京朝瑞博科技有限公司从公司拆借的资金也用于正常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双方的资金拆借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拆借对象指向特定、单一,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利率,实际上也没有支付利息。因此,上述资金拆借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由于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之时,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还未进行严格规范,还未制订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存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佳星慧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程序。公司今后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方资金拆借问题,公司在主办券商协助下,制定了《北京佳星慧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公司今后将避免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4、蓝天环保(430263):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

       公司为补充运营资金,特委托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以个人经营性贷款方式取得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关联方实施了回避制度。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中应付潘忠、李方、王洪波的款项主要为以个人名义办理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1)股东潘忠350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

        2012年6月12日,股东潘忠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北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奥北支行”)签订了编号为14501B120001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北京银行奥北支行向潘忠提供350万元贷款,用于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购买供暖设备,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贷款利率为每笔提款放款日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对于上述借款,股东潘忠承诺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2)股东潘忠550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

       2012年7月25日,股东潘忠与北京银行奥北支行签订了编号为14501B120002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北京银行奥北支行向潘忠提供550万元贷款,用于购买供暖设备,支付施工改造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7月25日至2013年7月25日止。贷款利率为每笔提款放款日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合同同时约定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对于上述借款,股东潘忠承诺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5、璟泓科技(430222):关联方资金拆借利率公允性的说明

        2011年1月武汉璟泓万方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股东龚贻洲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按年利率6.80%支付借款利息12,240.00元。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06%,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通常会有一定幅度的上浮,公司向股东龚贻洲利率为6.80%,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