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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的收购政策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5日 发布作者: 青创伯乐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新三板收购的特点:

        不设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简化披露内容。除要约收购或者收购活动导致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其他收购只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

收购挂牌公司的收购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收购办法》又列出了收购的否定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公众公司收购: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